毕业设计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1)浦行初字第229号
原告王五。 原告蒋新。 原告王德。 原告宋江。 法定代理人李四(系原告张小敏之母)。 上列五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窑东。 上列五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吕户。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源文:www.kgbysj.com 转载请著名出处 如需购买请联系客服QQ:80072749 */
法定代表人陈红。 委托代理人汪风。 委托代理人逍遥。 原告张小敏、王五、蒋新、王德、宋江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不服拆迁行政裁决一案,原告于201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1年12月7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敏、王五、蒋新、王德、宋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5元,由原告窑东、吕户、陈红、汪风、逍遥?负担(已预缴)。 审 判 长 赵忠元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人民陪审员 孙晓华 二O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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